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32号 原告黄卫超,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承宏,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李学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瑞敏,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超诉被告胡承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超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卫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卫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黄卫超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付保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