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82号 原告吕明伦,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国良,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强,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伦诉被告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伦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明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明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明伦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