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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泉与朱先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02号 申请执行人张喜泉,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先端,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喜泉申请执行朱先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朱先端暂无财产可供履行生效法律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02号

申请执行人张喜泉,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先端,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喜泉申请执行朱先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朱先端暂无财产可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喜泉表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