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刘顺新,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生。 被执行人郑州正大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新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顺新申请执行郑州正大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1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