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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29号 原告郑某某,女,1970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29号
原告郑某某,女,1970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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