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29号 原告郑某某,女,1970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