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67号 原告胡占胜,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端端,女,1987年8月3日出生。 被告代小娥,女,1962年7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胜诉被告苏端端、代小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占胜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占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占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胡占胜负担。 审判员 范永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宗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