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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占胜与苏端端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67号 原告胡占胜,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端端,女,1987年8月3日出生。 被告代小娥,女,1962年7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胜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67号
原告胡占胜,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端端,女,1987年8月3日出生。
被告代小娥,女,1962年7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胜诉被告苏端端、代小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占胜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占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占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胡占胜负担。
审判员  范永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宗志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