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75号 原告李书霞。 被告郭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霞诉被告郭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霞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书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书霞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