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11号 原告张国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赵建国,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建诉被告赵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国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张国建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 瑞 霞 人民陪审员 闫 和 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亚琼(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