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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建与赵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11号 原告张国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赵建国,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建诉被告赵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11号
原告张国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赵建国,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建诉被告赵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国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张国建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  瑞  霞
人民陪审员 闫  和  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亚琼(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