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875号 原告张金尧,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 被告耿五奇,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 被告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五奇。 原告张金尧诉被告耿五奇、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金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