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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尧与耿五奇、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875号 原告张金尧,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 被告耿五奇,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 被告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五奇。 原告张金尧诉被告耿五奇、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875号

原告张金尧,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

被告耿五奇,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

被告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五奇。

原告张金尧诉被告耿五奇、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金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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