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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学与冯丽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98号 原告张清学,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冯丽鹏,男,1990年1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军磊,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清学诉被告冯丽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98号

原告张清学,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冯丽鹏,男,1990年1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军磊,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清学诉被告冯丽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清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元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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