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98号 原告张清学,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冯丽鹏,男,1990年1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军磊,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清学诉被告冯丽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清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元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