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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耀武、郝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43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1976年8月15日,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耀武,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 被告郝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43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1976年8月15日,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耀武,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

被告郝云玲,女,成年,汉族,系刘耀武妻子,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耀武、郝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杜帅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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