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20号 原告禹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 被告钱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12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姚 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