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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20号 原告禹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 被告钱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12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20号
原告禹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
被告钱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12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姚 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