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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王双庆、陈二超、牛挑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9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樊建宏。 委托代理人窦晓红。 被告王双庆,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陈二超,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牛挑松,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9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樊建宏。
委托代理人窦晓红。
被告王双庆,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陈二超,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牛挑松,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王双庆、陈二超、牛挑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元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