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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铭艳诉赵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70号 原告魏铭艳,女,出生于1966年10月28日。 被告赵雷,男,出生于1965年1月1日。 原告魏铭艳诉被告赵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70号
原告魏铭艳,女,出生于1966年10月28日。
被告赵雷,男,出生于1965年1月1日。
原告魏铭艳诉被告赵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8元,由原告魏铭艳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