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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文克、雷文勇诉雷秋芬、巩义市站街镇七里铺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06号 原告雷文克,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雷文勇,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秋芬,女,1932年8月12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06号
原告雷文克,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雷文勇,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秋芬,女,193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站街镇七里铺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克、雷文勇诉被告雷秋芬、巩义市站街镇七里铺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文克、雷文勇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文克、雷文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文克、雷文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雷文克、雷文勇负担。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路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