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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展诉魏万超、位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82号 原告王晓展,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万超,男,成年,汉族。 被告位保才,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展诉被告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82号
原告王晓展,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万超,男,成年,汉族。
被告位保才,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展诉被告魏万超、位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展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晓展负担。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言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