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80号 原告常保胜,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君,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保胜诉被告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保胜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保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保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常保胜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