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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轩与王文伟、王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664号 原告康新瑞,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洪甫,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文伟,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664号
原告康新瑞,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洪甫,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文伟,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纪伟,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轩诉被告王文伟、王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轩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康新瑞作为继承人于2014年9月4日参加诉讼,2014年11月18日原告康新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新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康新瑞负担。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萌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