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小字第26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亚楠,该公司涉村镇支局长。 被告李新朋,男,汉族,1988年1月3日生,住巩义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新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宋文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