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64-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同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祎峰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洛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