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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7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允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聚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功,该公司经理。 关于河南允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三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允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办公人员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1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找到被执行人洛阳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河南允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一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