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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案外人)任雪与申请执行人王安庆、被执行人李松广、桑喜荣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复字第31号 申请复议人(案外人)任雪,女,1987年1月17日生。 申请执行人王安庆,男,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松广,男,1956年1月26日生。 被执行人桑喜荣,女,1958年4月15日生。 申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复字第31号

申请复议人(案外人)任雪,女,1987年1月17日生。

申请执行人王安庆,男,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松广,男,1956年1月26日生。

被执行人桑喜荣,女,1958年4月15日生。

申请复议人任雪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关区法院)(2014)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任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任雪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任雪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广

审判员  王同军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