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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复字第31号 申请复议人(案外人)任雪,女,1987年1月17日生。 申请执行人王安庆,男,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松广,男,1956年1月26日生。 被执行人桑喜荣,女,1958年4月15日生。 申请复议人任雪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关区法院)(2014)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任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任雪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任雪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广 审判员 王同军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