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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改娣与被上诉人马全顺、原审被告陶青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改娣,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全顺,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审被告陶青平,男,196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改娣,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全顺,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审被告陶青平,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上诉人刘改娣因与被上诉人马全顺、原审被告陶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625-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居住在安阳县,原审认定其居住在安阳市文峰区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刘改娣与原审被告陶青平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阳光嘉苑社区等证据,可以显示上诉人刘改娣与原审被告陶青平的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改娣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刘改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惠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