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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志民、任桂香、张国仓与陈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454-2号 申请执行人武志民,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任桂香,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国仓,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焕勤,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454-2号

申请执行人武志民,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任桂香,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国仓,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焕勤,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4年9月23日10时至9月24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焕勤所有的位于滑县城关镇道城路土产街巷69号天润小区2幢东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城关镇字第10001665号)。2014年9月24日10时买受人王珊珊(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07085222)以290916.96元的最高价竞得。另,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滑法执字第4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滑县城关镇道城路土产街巷69号天润小区2幢东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城关镇字第10001665号)的查封。

二、位于滑县城关镇道城路土产街巷69号天润小区2幢东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城关镇字第1000166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珊珊所有。该处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珊珊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王珊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