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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271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先后于2012年4月3日、2013年9月3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日亮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曹某伙同其妻王某和张某等人商量通过假结婚骗取钱财。被告人曹某为同案人董某(已判刑)编造虚假姓名,谎称介绍董某与张某甲结婚共同生活。2011年年底董某与张某甲未领取结婚证,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同案人董某在与被害人张某甲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家出走。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23060元。被告人曹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在案发后于2012年4月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抓获后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日内黄县公安局传唤未到案。2013年8月7日被上网追逃,后内黄县公安局采取规劝投案的方法,被告人曹某于2013年9月30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3000元,退归被害人张某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领赃证明;同案人董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013)内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张某乙、苏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内黄县公安局派出所证明,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到案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退赔了被害人张某甲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