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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中法执复字第19号 申请复议人(本案被执行人):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发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长云,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申请复议人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法执异字第41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均不是对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行为违法所提出的。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要求中止执行系再审的范畴。故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申请复议人称:一法院判决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二,自然人王发房对外打借据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三法院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四,没有进行异议听证做出裁定显失公平。因此,应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法执异字第416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复议人所提异议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系再审的范畴。且听证会也不是异议案件必经的程序。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人未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理由,法院据此执行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均缺乏根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法执异字第41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赵 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