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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发申请宣告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新密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刘建发,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月2日。 被申请人朱爱云(申请人妻子),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5月21日。 申请人刘建发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新密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刘建发,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月2日。

被申请人朱爱云(申请人妻子),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5月21日。

申请人刘建发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至今已下落不明八年。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朱爱云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朱爱云于1991年4月15日与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有精神疾病,于1996年回其娘家居住,至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刘建发及其亲属多方寻找,始终没有消息,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1月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朱爱云的公告。法院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朱爱云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新密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新密市曲梁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新密市曲梁镇沟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新密市曲梁镇派出所证明、证人朱建欣证言及申请人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朱爱云自出走至今已八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但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朱爱云死亡。申请人刘建发作为与朱爱云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朱爱云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朱爱云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聪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闫文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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