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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亚龙申请执行赵岩婚约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221-1号 申请执行人付亚龙,男,生于1991年12月10日,汉族。 被执行人赵岩,女,生于1990年4月12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内城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221-1号

申请执行人付亚龙,男,生于1991年12月10日,汉族。

被执行人赵岩,女,生于1990年4月12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内城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岩的银行存款6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林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崔军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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