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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沈得平,男,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 被执行人刘民中,男,成年,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4)内民三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民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民中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民中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民中的银行存款7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晓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