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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济源市顺达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景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卢合社,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顺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征、耿琰,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市顺达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煤业)与被告卢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1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3月28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中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不服,申请再审,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济中民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3)济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和(2012)济民一初字第182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济煤业)为被告,于2014年3月23日、4月1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达煤业的委托代理人齐仁宣,被告卢合社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学礼,被告鹤济煤业的委托代理人赵征、耿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达煤业诉称,2000年全国企业改制时,下冶镇的煤矿全部改为私有制民营企业。2005年,政府又以资源整合的方式,将煤矿改制为集团性、公司性民营企业。其成立于2008年10月29日,与下冶一矿均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成立之后的职工系新招录,未接收原下冶一矿的职工,卢合社2008年10月29日之前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应当承担卢合社2008年10月29日之前的相关劳动保险待遇,亦不应当退还卢合社已缴纳的2004年1月至2007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6313.57元,不应当为卢合社缴纳失业和医疗保险费。2010年6月,因政策性关闭小煤窑,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按照相关政府文件设立的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兼并重组小煤矿的投资主体,与其合资设立鹤济煤业,卢合社当时选择了与鹤济煤业继续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岗位培训,在检查身体时被检查出有职业病,职业病等级评定后送达鹤济煤业,鹤济煤业未提出异议,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故卢合社应是与鹤济煤业存在劳动关系,应由鹤济煤业承担卢合社的各种保险费用。其不应当退还卢合社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多承担的养老保险费1799.28元,不应当为卢合社补缴2011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2000年10月至2011年1月的失业保险费、2001年至2011年1月的医疗保险费。 被告卢合社辩称,2000年9月,薛景奎以300000元购买了镇办企业下冶烟煤一矿,2000年10月,其到该矿工作,工作地点在下冶镇下冶村。2008年10月29日,顺达煤业成立。2007年9月,顺达煤业为其参加养老保险,但是由其个人将钱交给单位补缴了2004年1月至2007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8839元。2007年10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未缴纳,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已缴纳,按照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8%,但顺达煤业以企业困难为由让其个人承担了14%,其个人多承担了6%。顺达煤业一直未给其缴纳医疗、失业保险。2008年5月,其与顺达煤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开始,未填写截止日期,但合同在单位保管,其本人没有,后来其被查出有职业病,单位在合同上对期限作了添加,期限显示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6月,顺达煤业与鹤济矿业合资成立鹤济煤业。2010年7月,鹤济煤业通知原有职工和部分另招职工培训,其去培训后,经考试合格,但在检查身体时查出其有职业病,其认为应由鹤济煤业承担责任。 被告鹤济煤业辩称,其成立于2010年7月15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卢合社无任何劳动或者劳务关系,卢合社的各项费用发生在其设立前,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顺达煤业及卢合社要求其承担相关保险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卢合社到薛景奎经营的下冶一矿工作,该矿位于下冶镇下冶村。2005年12月11日,河南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豫资源整合办(2005)25号文件《关于对济源市煤炭资源整合遗留问题的批复》,将包含下冶一矿在内的四个煤炭资源整合为一个小煤矿,并要求新成立的小煤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核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薛景奎继续经营该煤矿。2007年9月,该煤矿为卢合社参加养老保险并补缴2004年1月至2007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单位、个人应承担部分均由卢合社承担,共计8839元)。2008年10月29日,薛景奎与王有利共同出资,经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成立顺达煤业,薛景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合社仍在该公司工作。卢合社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4%,多承担了6%。顺达煤业未为卢合社缴纳失业、医疗保险。2008年5月,顺达煤业与卢合社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后卢合社到顺达煤业所在地下冶镇曹腰村工作。2010年6月,因政策性关闭小煤窑,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按照相关政府文件设立的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兼并重组小煤矿的投资主体,与顺达煤业合资设立鹤济煤业,2010年6月10日签订了合同书,约定鹤济煤业注册资本50000000元,其中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500000元,占51%,顺达煤业出资24500000元,占49%,顺达煤业的全部资产(不含债权债务)评估作价57459000元,超出出资部分的32959000万元作为鹤济煤业对顺达煤业的负债,在鹤济煤业成立后由鹤济煤业分期支付给顺达煤业。鹤济煤业有独立自主的用工权,根据生产经营所需配备相应的工作岗位,并保持顺达煤业现有员工的基本稳定,顺达煤业现有员工根据自愿选择的原则与鹤济煤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可以延续;现有员工未选择在鹤济煤业工作的,由顺达煤业负责解除劳动关系或另行予以安置,所需支付的相关补偿由顺达煤业承担。卢合社选择了在鹤济煤业工作,并进行了岗位培训,在检查身体时被检查出有职业病。2011年1月17日,顺达煤业将卢合社的人事档案关系转入人事代理。2011年11月15日,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卢合社为煤工尘肺壹期。2012年2月27日,经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济)工伤认字(2012)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卢合社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2年7月9日,济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卢合社为陆级伤残,用工单位为鹤济煤业。卢合社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2014年1月6日,经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裁字(2012)第69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由鹤济煤业承担相关工伤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卢合社2000年至2010年期间在鹤济煤业拥有的矿井下工作,该煤矿企业名称多次变更,企业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但卢合社从事工作的地点没有变化,鹤济煤业作为兼并重组后成立的企业,应承继原用人单位的保险责任。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并履行各自的缴费义务。鹤济煤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从2000年10月起开始为卢合社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元月开始为卢合社补缴医疗保险费,卢合社负担个人应承担部分。双方应按照国家、省、市明确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自己的缴费义务,不应由个人独自承担。故鹤济煤业应退还卢合社2004年1月至2007年9月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养老保险费卢合社多承担的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卢合社参加失业、医疗保险,并补缴2000年10月至2003年12月、2011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2000年10月至2011年1月的失业保险费,2001年1月至2011年1月的医疗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卢合社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二、被告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卢合社2004年1月至2007年9月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6313.57元、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卢合社多承担的6%养老保险费1799.28元,合计8112.8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系缓交),由被告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亚娟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翟珊珊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