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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340号 原告黄礼花,女,生于1976年10月2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现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卞红见,男,生于1977年11月22日,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黄礼花与被告卞红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广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礼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卞红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礼花诉称:2014年6月份,被告先后两次借款2000元和3000元,计款5000元。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卞红见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该借条署名虽为孙丽萍,落款时间虽为2004年月15日,但该借条确实是被告本人书写,时间应为2014年。因为原、被告也是今年前几个月刚认识的,2014年以前双方就不认识。2、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被告微信网名是中原雄狮,聊天内容证明双方认识后被告以向银行贷款20万元,需请客送礼为名,向原告借款5000元。其中一句是“等我有钱了,把那5000元还给你”。这说明被告向原告借过5000元现金。 本院认为:原告黄礼花诉称被告卞红见向其借款5000元,被告卞红见缺席庭审,而原告黄礼花上述所举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互相印证被告卞红见向其借款5000元,因此,原告黄礼花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卞红见偿还借款5000元,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礼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礼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广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