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晓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3月2日,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原被告年龄差距大,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诸多矛盾,不能正确处理,被告与201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已长达三年多,经多方调解说和无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解除夫妻关系。
被告周某某未提出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熟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3月2日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因日常生活琐事处理不当,被告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在市区多次查找,至今下落不明,于2014年5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向被告周某某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开庭审理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周某某仍未出现,未向法庭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到江苏省无锡市丁山镇青海油田疗养院周某某父母家依法向被告周某某的父亲周广国及其母亲游隆智进行了调查了解,其父亲及母亲也证实周某某离家出走属实,也向法院表明此事问过儿子周某某,周某某表态同意离婚。两位老人也表示同意法院处理他们离婚之事。本院也于2014年10月7日向原告居住所在地风帆小区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小区证明被告未在其小区居住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均向当事人进行了出示或宣读,并经当事人进行质证,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系合法夫妻关系,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婚前了解不够,结婚后生活琐事处理不当,被告周某某无故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近4年。期间被告未与原告联系,未能尽到一个丈夫责任和义务。依照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故本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东明
审 判 员  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志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