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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志坚。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改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超。 上诉人张改珍、陈超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和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等。 上诉人尤志坚因与上诉人张改珍、陈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尤志坚与张改珍、陈超均不服,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尤志坚,上诉人张改珍、陈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和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0元,分别由上诉人尤志坚和张改珍预交9800元,应予退还。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