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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福民与林州市同青煤炭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956号 关于闫福民申请执行林州市同青煤炭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执人林州市同青煤炭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5日按判决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956号

关于闫福民申请执行林州市同青煤炭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执人林州市同青煤炭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5日按判决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增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