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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海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军(别名王伟,小伟),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8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军(别名王伟,小伟),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8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5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6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监视居住。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伙同“三儿”窜至焦作市印刷街老供电局对面五官医院家属院内,由“三儿”负责望风,王海军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金箭五羊公主电动车(价值2662元)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军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海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海军当庭供认不讳,且其供述与被害人田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所证实的其电动车被盗时间、地点、型号等情节相互一致,并有公安机关调取的盗窃现场监控视频,被盗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王海军对实施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海军的户籍证明,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焦作市卫校附属医院出具关于被告人王海军病情的医学鉴定报告书,焦作市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被告人王海军因双肺结核并胸腔积液符合保外就医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焦作市看守所出具的因被告人王海军病情而暂不予收押的情况说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海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海军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王海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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