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刑初字第00192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永军,男,196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抓获,8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军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陈莹莹,被告人赵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赵永军谎称有急事用车用钱,先后骗取黄ד洪都”牌电动车一辆、赵×现金100元、刘ד宗申”牌摩托车一辆、崔×现金500元、张ד新蕾”牌电动车一辆、郑ד高仕”牌自行车一辆、赵ד新蕾”牌电动车一辆及现金500元。经鉴定,所骗物品价值计6300元。 综上,被告人赵永军诈骗七次,骗取财物价值计7400元。 案发后,追回被骗的自行车一辆、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两辆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赵×、刘×、崔×、张×、郑×、赵×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军虚构事实,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但该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永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桂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