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民特字第007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蒙族。 法定代理人:王秀敏,男,蒙族。系申请人王某某之祖父。被申请人:郭双,女,汉族。 申请人王某某请求宣告郭双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诉称,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郭双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王居龙于2010年5月份因交通事故死亡。随后郭双因个人再婚问题与父母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毫无音讯,下落不明,从而造成申请人王某某失去母亲的呵护和照顾。为解决好申请人王某某的切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请求宣告郭双失踪。 为证实上述事实及请求,申请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户口薄,用于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父母的基本情况。 2、镇平县晁陂镇街北一村民委员会证明,用于证实王某某与郭双系母子关系,王某某之父王居龙于2010年5月份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12月份郭双因个人再婚问题与父母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该事实经镇平县公安局晁陂派出所确认属实。 本院对申请人的祖父王秀敏的调查笔录,证实王居龙是其儿子,与郭双系夫妻,没有办理结婚证,2010年王居龙因车祸死亡。儿媳郭双因再婚问题与其父亲郭新甫发生争执,2011年12月份郭双离家出走,经多方查询,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某某随其生活。对被申请人郭双之父郭新甫的调查笔录,证实郭双之夫车祸去世后,为个人问题与其发生争执,2011年12月份离家出走,经多次打听、寻找,至今下落不明。 以上申请人提交的第1组证据,系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郭双系申请人王某某之母,1988年4月24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晁陂镇街北村一组付家巷53号,娘门河南省镇平县晁陂镇街南村2组。郭双于2011年12月份一天离家出走,经被申请人家人、亲属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6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郭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双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郭双自出走之日至今2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被申请人家人、亲属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王某某作为郭双之女,现申请郭双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郭双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正武 审判员 王彦伟 审判员 刘香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腾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