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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强,男。 委托代理人藏艳鸽,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臣,男。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道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法,男。 上诉人赵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周志臣、王国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国强的委托代理人藏艳鸽、被上诉人周志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被上诉人王国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明,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