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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现民,男,汉族,住1965年3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高应,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现民因与被申请人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现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