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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02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王军堂,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2号。 申诉人王军堂与被申诉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08)郑民再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军堂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9月1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8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