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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孝好,住信阳市浉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强、叶青,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胡孝好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集团公司)供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孝好申请再审称:(一)胡孝好现有的线路和水表都是好的,为何要强行改造;所谓“一户一表”改造是供水集团公司一厢情愿且供水集团公司非法强行把供水管道切断,给胡孝好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一、二审驳回胡孝好的诉讼请求错误;(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供水集团公司提交意见称:胡孝好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水表改造及胡孝好主张的停水损失问题。供水集团公司作为城市供水企业,其对居民小区实施“一表一户”改造是根据河南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厅(2013)41号文件规定实施的。胡孝好居住的信阳市浉河山庄小区,原小区用水采取总表管理,按照小区总水表户主及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的申请,供水集团公司实施上述“一户一表”供水改造。进行水表改造所需的材料人工费等工程费用收取是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因此,供水集团公司按小区施工安装工程预算收取施工工程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供水集团公司在小区多次公示、通知后,该小区居民均已按照供水集团公司公布的交费通知要求交纳了施工费并由供水集团公司施工安装一户一表分户供水,但胡孝好拒交供水施工工程费而被停水至今,因不配合供水集团公司统一施工造成的后果应当由胡孝好承担。胡孝好以供水集团公司施工安装管线破坏了自家房屋室内装修为由,要求供水集团公司赔偿停水期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10万元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审对胡孝好该主张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供水集团公司与胡孝好之间构成供水合同关系,本案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供水合同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胡孝好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胡孝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孝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