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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青,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蓝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加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薛青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蓝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青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是承包合同,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再审。 济源市蓝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薛青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薛青与济源市京丰科技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济源市蓝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签订了车间承包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薛青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判决驳回薛青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薛青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薛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青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