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东路南(腾龙宾馆东)。 法定代表人:张爱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重文。 再审申请人濮阳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重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濮阳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