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X甲与万X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陈X甲,女,汉族,生于1972年,住潢川县城关环城三巷。 委托代理人陈X乙,男。 被告万XX,男,生于1992年,户籍所在地:潢川县春申办事处机场十八区。 原告陈X甲与被告万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陈X甲,女,汉族,生于1972年,住潢川县城关环城三巷。
委托代理人陈X乙,男。
被告万XX,男,生于1992年,户籍所在地:潢川县春申办事处机场十八区。
原告陈X甲与被告万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8日5时许,其在黄国网吧打扫卫生时被万XX打伤,请求法院判令万XX赔偿损失9970.88元。
被告万XX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5时许,原告陈X甲在潢川县宁西路黄国网吧二楼打扫卫生时,因打扫卫生,陈X甲与万XX发生口角,两人引起撕打,陈X甲被万XX打伤。
潢川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潢公(北)行罚决字(2014)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X甲与万XX因打扫卫生发生口角引起撕打,陈X甲被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万XX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
陈X甲受伤后,于2014年2月18日入住潢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记录记载陈X甲被打左耳流血,2014年3月4日出院,花费医疗费5012.76元,出院诊断:头面及颈外伤、左耳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继续治疗、不适随诊,陈X甲在潢川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遵医嘱,到武汉同济医院检查耳伤,花费医疗费213.9元。
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
诉讼中,原告的赔偿请求为:医疗费5226.66元、误工费22438元(22438元为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15天=922.11元、护理费22438元(22438元为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15天=922.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30元=450元、营养费15天×30元=4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陈X甲在黄国网吧因打扫卫生与万XX发生口角,双方引起撕打,陈X甲被万XX打伤,万XX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庭审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万XX承担80%的责任,陈X甲对伤害的发生,自身有过错,自负20%的责任,陈X甲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为:1、医疗费5226.66元;2、误工费,原告请求以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标准为22398.03元,金额为:22398.03元÷365天×15天=920.5元;3、护理费,护理业视为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以原告请求的22438元为年平均工资,金额为:22438元÷365天×15天=922.1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30元=450元;5、营养费15天×20元=3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致陈X甲头面及颈外伤、左耳流血、左耳软组织挫裂伤,造成严重后果,金额本院酌定为400元。以上6项金额合计8219.26元,由万XX赔偿6575.41元,陈X甲自负1643.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万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陈X甲赔偿款6575.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X甲负担10元,被告万XX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继根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人民陪审员  朱 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虹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