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366号 原告周淑萍,女,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国战,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小利,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海青,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萍与被告童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萍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淑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淑萍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