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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左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二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左某某有汽车一台,依照《中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二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左某某有汽车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左某某名下汽车一台。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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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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