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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御盛陶瓷有限公司、申秋明、王丽影、李跃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山民执字第41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住鹤壁市山城区长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山民执字第41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住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保安公司商品楼。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河南御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石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跃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申秋明,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丽影,女,1962年4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跃锋,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御盛陶瓷有限公司、申秋明、王丽影、李跃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山民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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