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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汤阴县瓦岗乡瓦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兵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汤阴县瓦岗乡瓦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李克锋,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兵河。 再审申请人汤阴县瓦岗乡瓦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瓦岗村委会)与被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汤阴县瓦岗乡瓦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李克锋,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兵河。
再审申请人汤阴县瓦岗乡瓦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瓦岗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李兵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瓦岗村委会申请再审称,2012年李兵河诉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安阳中院二审时,申请人曾提出李兵河尚欠村委会几笔款欲折抵李兵河起诉的款项,安阳中院作出(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让申请人另案起诉。但申请人起诉李兵河给付欠款计125190.67元后,汤阴县法院却以村委会与李兵河不属于平等主体、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而裁定驳回我们起诉,故汤阴县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裁定,属错误裁判。请求对本案再审,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25190.67元。
李兵河再审答辩称,村委会在建瓷件厂时,多次借用我的资金及贷款,至今未还,我要求与村委会对账未果;我所欠款项全部用于村办企业,并非本人借用,且经村会计出具收据,如双方经济往来相抵,村委会还欠我15万元之多;村委会不全部对账,片面抽几张欠据起诉,显失公平。请求驳回村委会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瓦岗村委会会计为李兵河出具收到其12899元支出条,瓦岗村委会亦认可上述支出条,汤阴县农业局农经站审计该村财务出具的审计结果等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瓦岗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李兵河之间的纠纷系村内财务管理方面引发的矛盾,双方应通过对账解决纠纷。故瓦岗村委会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瓦岗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阴县瓦岗乡瓦岗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