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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正,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长青,男,1950年7月14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宝执字第37-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牛长青的工资每月保留500元后,剩余部分予以扣留,现因被执行人牛长青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牛长青工资的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