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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营,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书秀,男,1955年11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自新,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诉被告张书秀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营、被告张书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自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诉称,2012年4月份,河南昊邦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合作销售艾菲尔牌复合肥。2012年4月26日,经原告指派给原告单位职工张录明的父亲张书秀以每袋108元的价格送去了艾菲尔牌复合肥5吨(125袋)让其销售。被告把该批次复合肥销售后,原告多次让被告结算归还该批次复合肥款,可被告推托不予归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复合肥款13500元,并从2012年4月27日起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书秀辩称,张书秀于2012年4月26日收到了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复合肥五吨(125袋),但于2012年农历6月26日将货款13500元已支付给了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负责人,其与原告之间已不存在债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的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3、化肥报价函一份,证明复合肥的价格。4、发货通知及记录单一份,证明原告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给被告张书秀化肥的数量。 被告张书秀对原告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问题,认为该单据应由被告保存,现由原告提供说明被告已将货款交于了原告。 被告张书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人焦信召、王向辉当庭陈述各一份,证明被告张书秀已将复合肥款交给了原告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 原告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对被告张书秀提交的两位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钱给谁了,另外给钱时间差异也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书秀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均无法准确说明收款人身份及所收取款项数额,亦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故该两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4月份,河南昊邦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合作销售艾菲尔牌复合肥。张书秀女儿原系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职工,2012年4月26日,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给张书秀送去艾菲尔牌复合肥五吨(125袋)让其销售,每袋价格108元,总价值13500元,张书秀在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方发货通知及记录单上签字收货并销售。销售完毕后,经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多次催要,张书秀未将货款支付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发货通知单可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复合肥,被告在诉讼中认可收到复合肥但称已将13500元货款支付原告,对被告辩称理由因被告方并无证据证明已将货款支付原告,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可以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3500元属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13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复合肥款13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及付款时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书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销售分公司货款13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张书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亚超 审 判 员 谢新伟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田甜 |








